档案位置:首页 > 最新投诉 > 入档时间: 2022-09-02 来源:互联网 整理: 网络整理 投稿人: wu 档标: 消费投诉 投 消费维权
2022年8月7日,长沙坦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周艳通过电话向我推销窗帘,经过在我家沟通并确认,我同意将我家四个窗户的窗帘全部定在该公司做,所有费用合计1200元,现场约定先预付费用800元,周艳现场出具了加盖该公司合同章的收据给我。8月24日我与周艳微信沟通,想利用8月27日(周六)安装窗帘,她表示同意,于是我们便约定8月27日这天安装。
8月27日我乘坐郴州至长沙的高铁(单程票149.5元)抵达长沙后,立即通过微信联系周艳,周艳简单回复今天不能安装后,就再也没有任何回复,之后无论是微信还是电话均无法联系上她,无奈我只好于当天返回郴州,,返郴后通过多种渠道终于再次联系上她,基于她之前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我认为该公司的窗帘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无法得到保障,于是跟周艳协商,终止我们之间的合同约定,窗帘我另寻商家安装,她退返我之前的预付款800元,以及支付8月27日郴州至长沙的往返高铁票299元,合计费用1099元,她不同意,要求仍按之前的约定继续履约。
根据消费保第53条相关规定,我于8月30日,通过微信小程序“12315”投诉,诉求仍为之前我与周艳协商时提出的一致,即该公司退返我之前的预付款800元,以及支付8月27日郴州至长沙的往返高铁票299元,合计费用1099元。
8月31日,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市场监督管理所就我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该局就商家的违约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调解,调解结果就是我未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具体安装时间,且商家开具的收据和与我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没有法律效力,我只能做出让步,商家已将窗帘做好,我只能接受商家的安排,约定日期重新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再支付尾款,并且我要求赔付的车费也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商家作为过错方并未因为他的失信行为受到任何惩戒。
诉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现我要求该公司退返订金800元并赔偿我往返长沙高铁票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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