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路108号家润多旁张万福珠宝店以1200元购买貔貅黄金手链,无克重,本人原意为购买银饰,店员夸大黄金价值,且强调不满意可换,保值等一系列话术诱导消费,并不告知一口价黄金金饰克重。质量保证书也没有写明克重及工费详细信息。
因本人购买自行佩戴,且无索要发票的习惯,,所以没有主动索要发票,商家也未主动开具发票。
身边多人经历过此类金店店员忽悠,口头承诺,拒绝换取等价克重黄金的欺诈消费,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此事。
1、“明码标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该吊坠不属于明码标价,吊牌仅写明价格,末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末"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属于末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即使周大福的一口价也会标明g重,这个手链正反面都没有,质量保证单上也未写明)
2、“诱导消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也属于一种诱骗行为。
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该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4、“霸王条款”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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