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被告所属的郑州中佳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学员。不久前,本人在该单位的一名姓王的老师的咨询下报名了该单位的课程,因我是会计专业,不了解执业药师的报考流程,该老师向我讲述了该单位可以协助报名通过考试拿证,引诱我报名该单位的课程,本人在 2 月 20 日按照教育机构规定缴纳了 780 元的学费,想要接受该机构的培训服务与协助报名服务,然而,由于报名时间在即却迟迟联系不上该单位的老师,不管是报名的老师还是班主任通通不接电话联系不上,因此本人打了郑州的 12345 进行投诉,该单位负责人给的结果是只退 390 元,说是他们的成本费,因为我是被该单位的老师引诱报名的所以应退回全额费用,该单位的老师欺骗消费者该单位应当承担自己的成本或是让自己的老师承担成本而不是让消费者去承担成本,本人的退费请求只退了390元。 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现以诚信为本,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学员有权依照约定申请退还已支付的所有学费,故此本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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