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4月20日在步行街店购买铂Pt950钻石戒指标签价为2748元,同时签订了钻石合同,合同中约定钻石产品每年可以享受原标签价10%标准增值换购。本人于2017年8月14日进行第一次增值换购,标签价为3108元,补差价实收金额65元。2024年9月28日到该店进行增值换购时,,店员表示本次增值只能以实收金额65元来增值,因此自2017年-2024年总计7年后增值金额为65*1.7=110元,因此本人觉得受骗。合同第三点的E项约定是每年按第一次购买标签价增值调换同类标签价,每次调换减去增值补标签价的实收金额部分满1000元以上可计入第一次标签价,1000元以下不享受累计增值。在第一次换购时店员也没明确表示时下次换购为实收金额换购。根据合同约定请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处理该事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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