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本人去到广州番禺区温州康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考察便利仔便利店加盟事宜,当场签约了加盟合作服务合同,并支付了18000元加盟合作服务费用,过了几天后由于本人各方面考虑不周,决定放弃加盟便利仔便利店,并于10月5日通知该公司退还加盟合作服务费,该公司表示签约了加盟合作服务合同,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本人联系该公司与其谈判,公司表示要扣除8740元服务费,剩余9260元可以退还给我,我不同意,根据法律依据,该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冷静期内加盟商依法亨有解除权利,有权要求退费。希望有关部门跟进处理。感谢。
本人黎力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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