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位置:首页 > 最新投诉 > 入档时间: 2025-03-03 来源:互联网 整理: 网络整理 投稿人: wu 档标: 消费投诉 投 消费维权
您好,我于2025年1月21日在
“鄄城县源采食品百货经营部”(企业名称)开设的小红书网店中购买冷冻榴莲一袋,价格为121.9元。订单号:P752995440551436421。收到货以后我发现除了产品质量差(绝大部分生、硬、涩)与商家宣传的“金枕榴莲天花板”“超级软糯香”“只有高品质榴莲”不符之外,还有一块烂的,透明的,性状异常。我食用之后出现了严重的腹痛腹泻症状,立即服用了治疗细菌性痢疾的药物,目前身体仍觉不适。后我通过经营者处了解到,这种榴莲是不新鲜的,不能食用。
在我要求之下,商家并未向我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质检合格证明,外包装上亦未发现产品批号。因此我对该产品出厂前是否经过质检存疑。
在售前,商家曾在多个场合声称,有问题包售后。商家主页写着“生包死包坏包包售后”,而且也在聊天记录中承诺,有问题都包赔。收到货后,我发现整袋果子质量极差,绝大部分是生、硬、涩,还有烂果。因为商品问题,我找到商家要求履行约定的售后承诺,商家却要求消费者将所有剩余果子扔进厕所垃圾桶和公共垃圾桶,并且给她拍视频,,以此来侮辱消费者人格尊严。如果消费者不照她说的做,就拒绝售后。根据《新消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商家的行为明显构成违法,且销售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品和虚假宣传,亦属违法行为。
商家销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又明确拒绝消费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只同意赔付40元,我不予接受,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后电子商务平台小红书介入直接将40元返还给我,但商家对消费者合理的赔偿损失的要求一直是拒绝的。
该企业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受损,售后更违反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侮辱消费者人格尊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我依法向该企业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1219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要求该企业经营者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公开为消费者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侵犯人格尊严的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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