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2月9日在飞猪app,购买了2月14号至2月19日(共5晚)2间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的全季哈尔滨中央大街索菲亚酒店的双人间住宿服务,售卖方为:珠海飞越启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订单号和酒店预订信息分别为(全季哈尔滨中央大街索菲亚酒店,2月14日至2月19日,共五晚,)与客服协商结果见附件证据,订单页面详情及付款价格、实际支付价格、酒店入住凭证、相关致电的截图(见附件截图证据)
在2月13号(临近入住的前一天)在查询第二天如何前往酒店的路线时,因导航软件无法搜索到该酒店,通过飞猪软件提供的联系酒店,酒店方仅给出酒店方合同到期,退出全季系列的回答。订购时“全季”二字位于首位,购买时主要看中的就是全季的品牌保障与服务,从预付全额款项一直到开始与酒店联系以及与飞猪平台联系,这其中没有酒店方与飞猪软件平台主动告知我相关情况并于协商解决办法与赔偿事宜。后续我在哈尔滨当地12345上投诉,后续工作人员说明酒店名称一直为滨城大地酒店,但是飞猪平台在我订购、预交款项,发放入住凭证以及订单信息都是全季哈尔滨中央大街案菲亚酒店。飞猪一开始仅支持补偿用户新订酒店与原订单的差价与平台优惠券,后续协商中平台始终以平台规则的最高补偿规则为由,仅支持补足订购其他酒店的差价+退单+300元现金补偿。日后续飞猪客服告知我酒店在1月12号就已经改名,但在我订购时的界面、订单以及入住凭证上,酒店名称仍然为全季哈尔滨中央大街索菲亚酒店。在2月24日收到到平台商家的电话,也提出后续继续回电协商,直到投诉发出时均未收到商家回电协商,本人多次回拨商家电话,仅一次接通,并回答后续回电协商,但至今没有收到回电,整个事件中平台与商家的处理态度极其傲慢,一直以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来回避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作为消费者,在此次消费中遭受到货不对板的欺诈消费,我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撒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进行退款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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