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看好了开发区富源公馆小区的一套房子,便跟开发商于3月10日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交了2万元定金。几天后,王女士得知该小区的房屋之前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过,遂不想购买此房,要求退定金。而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司规定,此房须确定被其他人购买后,才能给王女士退还定金。对此,律师认为开发商做法违规,建议市民去市房管局投诉。
爆料:购房者要退定金 开发商称找到新买主再说
据王女士反映称,2013年3月10日,她跟山东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打算购买位于开发区漓江东路565号“富源公馆(东郡)”的一套房屋,并交了2万元定金。3月15日,王女士偶然在网上看到她即将购买的小区房屋因存在质量问题被青岛市建委监管局通报批评过,便不想购买。
3月16日,王女士联系到开发商,说明不想购房的意图。公司销售人员回复称,可以给退定金,但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要将该房屋卖出去后,才能退钱。
“开发商要是卖不出房,定金岂不是不给了?”王女士说,她认为开发商的做法说不通,这十天,她跟开发商协商过多次,但是对方始终坚持自己的说法,王女士感到很无奈。
开发商:这是公司的规定
随后,记者联系到山东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郭先生。他表示,严格意义上,认购的房子交了定金是不退的,考虑到王女士的家庭比较困难,跟领导申请后才决定退定金的。但是,房子需要有人购买后,才能将定金退还。
郭经理表示,他是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对王女士的事表示无能为力。
律师:购房者可向市建管局投诉
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李瑞敏律师,她表示,王女士跟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是预约合同,代表购房者有初步意向购房,如果双方最后达不成协议,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购房者可以先向市建管局投诉,由相关部门帮忙协商解决。”李律师提醒说,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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