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位置:首页 > 315档案 > 轻工食品 > 入档时间: 2013-04-26 来源:互联网 整理: 315档案网 投稿人: 曝光大使 档标: 农夫山泉
农夫山泉饮用水陷入“质量门”一事,备受社会关注。昨天,天津市民冯鹤翔提起公益诉讼,以“不执行生产地地方标准”和“生产标准低于国标”两项理由,向农夫山泉公司索赔3.15元。不顾网上舆论,继续出售该产品的海玛特超市,则受到牵连,一同被列为被告,遭共同索赔,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昨天,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冯鹤翔4月23日在被告海玛特超市处购买“农夫山泉1.5L装”饮用天然水四瓶,共计消费8.7元。该产品的委托商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地址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地段沿江路南边,产地为广东省河源市。产品标准号为:DB33/383,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41606017443。
“我买到的这4瓶水,生产商和产地均是广东省河源市。我上网查了一下,农夫山泉执行的‘DB33/383-2005’标准,却是浙江省的地方标准。很明显,农夫山泉的这种做法,是违规的。”冯鹤翔说,根据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因此,农夫山泉的做法属于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合格食品。
冯鹤翔在诉状中还提到,4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表示,企业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其执行的地方标准不应与国家标准相矛盾,且相应国家标准公布实施之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在我国,饮用水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前者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对应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即自来水标准)。包装饮用水则指的是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天然饮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
“农夫山泉在瓶水包装上明确标称饮用天然水,因此必须符合《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其所执行的浙江标准(DB33/383),在砷、镉等指标限值上,却均宽松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修改后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冯鹤翔说,用这么低的标准来生产水,对消费者的饮水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农夫山泉说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但是质量只有通过检测才能知道。消费者不可能每买一瓶水,都拿去检测。连基本的生产标准都不能达到国家的最低要求,何谈质量?如何让消费者放心饮用?”
据此,冯鹤翔认为,农夫山泉公司违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而海玛特超市罔顾消费者权益,出售不合格产品给原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农夫山泉公司客服,就冯鹤翔起诉的内容,接待人员拒绝接受采访。海玛特超市的接待人员称不知道被起诉至法院的事情。此外,公司下架商品,必须以接到执法部门的通知为准,目前,工商、质检部门没有通知超市称农夫山泉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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