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61828813号 移动版
在质检总局组织的 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下列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现将拒检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移送你局,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拒检企业进行处理。
联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1:拒检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抽样单位
附2:拒检企业相关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等)
备注:
1.拒检企业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寄送被函告单位,第二联函告单位留存。
2.是否需要转办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被转办单位包括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隶属不同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以下两种情况:
(1)此文书可用于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相关材料。
(2)此文书可用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工作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移送相关材料。
3.“附2”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其他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288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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