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051445541号 移动版
核心内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共包括五章,主要有职责分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13-07-01
执行日期:2013-11-01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7月1日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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