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100747063号 移动版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目的
及时正确地调查、报告、评审、处理程质量事故,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
2.依据
2.1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2.2 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3.范围
适用于本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4.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在质量事故中,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记录质量事故。
4.1 重大质量事故指返工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事故。
4.2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一次返工金额为一万元以上,不大于十万元的事故。
4.3 记录质量事故是指一次返工金额为一万元以下的事故。
4.4 返工损失金额=返工损失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规定的管理费-返工工程拆下后可以重复利用的材料价值。
5.质量事故的报告
5.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应马上向公司汇报,公司按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上级汇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概况。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外,立即按三不放过原则,由主管生产副经理组织总工程师或专业副总工程师、技术处处长、质保处处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重大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报公司经理批准。
5.2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在三日内直接向公司技术处口头汇报,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由总工程师组织专业副总工程师、技术处处长、质保处处长、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单位工程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一般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报公司经理批准。
对一般质量事故的统计上报,由公司质保处按季填写质量季报,报送上级质量管理部门。
5.3 发生记录质量事故,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组织本处人员和现场工程负责人参加的调查组,对记录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由发生质量事故单位提交调查报告。
6.质量事故的评审
6.1 重大质量事故由主管生产副经理组织评审。
6.2 一般质量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6.3 记录质量事故由质保处组织评审。
7.质量事故的处理
7.1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技术处做出处理方案,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报省公司电建集团批准。批复后,执行单位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质保处进行检验。
7.2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技术处做出处理方案报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批复后,执行单位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质保处进行检验。
7.3 记录质量事故的处理,由各发生单位按评审结果进行处理,整理处理后由质保处进行检验。
8.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参照《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各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9.质量事故记录
评审、处理质量事故产生的记录,由质保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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