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122147776号 移动版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20个工作日内,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如实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连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人员名单,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考核单位应当将年度考核表和聘期考核表存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近三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采取加分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降低1~2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
(三)按照降低1~2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的岗位;
(四)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职务晋升、竞聘上岗、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科研资助、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或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七章 考核相关问题
第四十条 对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本年度在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工作累计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本条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以订立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驻外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驻外期间由挂职、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并反馈派出单位。挂职锻炼、驻外不足全年一半工作日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二)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相关单位提供。
第四十二条 对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受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含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本条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所列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
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该处分影响。
第四十四条 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中纪委、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档次。结案后未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补定档次,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自首次立案到作出处分决定前的考核周期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第四十六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不确定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第四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四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477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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