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41461516号 移动版
济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临沂公司2009年11月注册成立,股东为山东某源牧业有限公司(2010年6月更名为山东某源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某农牧有限公司。2010年8月,因某源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单方面从临沂公司撤离,临沂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某源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单方从临沂公司撤离时,带走了临沂公司的公章及财务账簿。2012年1月,临沂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临沂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某源公司与徐某某、吴某某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人均系某源公司职工。
济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某源公司利用控制临沂公司公章的便利,伪造徐某某、吴某某与临沂公司的劳动合同;伪造临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作为被告临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诉讼及调解书认定的借款事实、还款承诺书内容等均不知情。据此,济南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某源公司通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本公司职工进行的虚假诉讼案。遂向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某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评析意见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既损害商业诚信,也损害社会公信和司法秩序,特别是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困扰,成为近年来全社会共同防范的重点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惩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法检两院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了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予以应对,取得明显成效。本案中,经深入调查发现,某源公司本系临沂公司股东,两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一方面强化监督职能,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手段行使合法权利,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案例七】郯城县某艺置业有限公司与郯城县某苗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郯城县某苗圃(以下简称“郯城某苗圃”)与郯城县某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艺公司”)就郯城县城内权属为郯城某苗圃的约30亩地块合作开发事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同日,双方还就郯城县城内一约90亩土地签订一份《合作开发意向协议》。后某艺公司通过招拍挂,成为上述30亩地块的竞得者。因某艺公司未按《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交付房产作为拆迁补偿,郯城某苗圃诉至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一审判决某艺公司继续履行与郯城某苗圃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郯城某苗圃交付有关房产。某艺公司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某艺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和《合作开发意向书》是一体的,目的是为了整体开发苗圃小区,其范围包括《合作开发协议》中所涉及的30亩土地和《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中所涉及的90亩土地。协议的性质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里面只是含有拆迁补偿的条款。郯城某苗圃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主张权利,要求郯城县某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总价值2500万元拆迁补偿费不符合事实”为由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郯城某苗圃也曾考虑与某艺公司之前的友好合作,愿意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同一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意向协议》,确实具有一定关联性,某艺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因案件纠纷陷入经营困难的局面,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很大。为此,检察机关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
二、评析意见
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裁判、调解,妥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致力于从源头解决矛盾,使案件纠纷最终得到了较好处理。而作为企业当事人,,理性对待和处理所涉案件纠纷及自身诉求,才能最终寻求和达成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八】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采取有效监督措施帮助民营企业追回209万元执行款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某商贸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某矿业公司购买某商贸有限公司伊朗铬精粉和南非铬精粉,合同总价款为157万元。后经结算实际供货总计价款为155万元。2015年7月,某矿业公司给付某商贸公司20万元货款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某商贸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同年11月,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矿业公司给付某商贸公司实现债权费2万元和本金135万元及利息,某矿业、杨某、杨某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月,因某矿业公司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判决,某商贸公司向日照市岚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依法向某矿业公司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等,因某矿业公司经营困难等原因,一直未能执行到位。某商贸有限公司遂向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了解相关案情,依法调阅了相关卷宗材料。经调查查明:2016年7月,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同时将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收益提取至法院。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款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与法院等有关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并协调法院等有关部门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通过检法两家的协作配合,联系了第三方公司,督促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自行向第三方公司转让了其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某矿业公司用转让款偿还了其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共计209万元。
二、评析意见
本案是检察机关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虽对执行申请依法作出了裁定,并采取了冻结等执行措施,但因多方面原因,人民法院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找准执行中问题的症结,着力加强检法两家的协作配合,最终通过有效途径帮助涉案企业追回执行款。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保障民生的监督理念,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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