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122581071号 移动版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我们通常认为所有的预付费卡、预付费消费都是受这个管理办法来规制的。但是我们的商务部门实际上它的监管职责上它有很多,比如说我们涉及教育的,涉及到一些体育的,甚至我们现在的这种互联网交通的。那实际上这种行业的监管呢,它又不属于我们(商务)部门,那么在实践当中,可能这一些就完全的就裸露在这一种社会当中,实际上就处于一个没有监管的状态。
预付卡消费监管需从源头入手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没有结合预付式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在规范预付卡的过程中缺乏可行性与时效性。预付卡发卡企业众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使一些不清楚是否具有发卡资格或明知没有发卡资格的经营者,随意发售预付卡,造成了现在市场上预付卡泛滥的局面。
专家表示,事后维权是被动之举,杜绝预付卡消费问题泛滥的现象,关键要从源头上监管。
据了解,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此外,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相应的管理办法。
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单位,起草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他这个征求意见稿里,比如说你发卡之前,你必须要到这一种有关部门去备案。而且它明确的对这个资金,明确到了比如说你这个品牌企业发卡,那么你应该有40%的存款金是要存到银行去的。而且要求你每个季度去上报你上个季度发卡的数量,发卡的金额,以及你经营的情况,那么也就说监管部门对你整个运营的这个资金它是完全了如指掌的。那如果你出现了明显的问题,那它可以是对采取一些及时的措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我们应该从国家的层面立法,这样你就对全国各地,或者各部门,它都可以在监管的时候它都有依据。然后你对经营者来说,他也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甚至你也可以对他形成一种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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