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0] 030184242号 移动版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1069.SH)具备上市
条件,于 2019 年 3 月 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9 年 3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且申购申请的金
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3、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0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0.60%
200 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场内赎回费率与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6 个月 0.50%
大于等于 6 个月,小于 1 年 0.25%
大于等于 1 年 0
注:此处一月按 30 日计算,一年按 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5、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94 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额=0.94×1.0861=1.0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 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 1.02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0.25%=29.04 元
赎回金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85.96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842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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