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松桃法院宣判了一起17人非法买卖“地下六合彩”的赌博案,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杨某甲、田某甲等被分别判处2年4个月至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7年间,被告人罗某甲在福建省晋江市务工期间与当地贩卖“地下六合彩”的被告人李某、陈某夫妇俩相识,并取得其信任后长期向李某、陈某购买“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的方式实施赌博。
2018年4月,罗某甲回到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乡满高村家中,先后召集被告人罗某乙、杨某甲、田某甲、杨某乙协助并吸收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张某甲、姚某、郑某、杨某戊、郭某、肖某、田某乙、张某乙参与,为提高赌博“回报”,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向“投资人”承诺,以4.9万元为单位对“投资人”返利0.1万元。利用手机网络平台,通过与上线李某、陈某联系,将汇总资金商议购买“地下六合彩”买卖事宜后,累计投入上千万元资金从事“地下六合彩”买卖活动进行赌博,后资金全部亏损。
松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杨某甲、田某甲、罗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姚某、郑某、张某甲、杨某戊、陈某、郭某、肖某、张某乙、田某乙以盈利为目的,相互伙同以买卖“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进行赌博,,且部分被告人以赌博为业,上述17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赌博罪。
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当庭对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杨某甲、田某甲、罗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姚某、郑某、张某甲、杨某戊、陈某、郭某、肖某、张某乙、田某乙判处2年4个月至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1万2千元不等的罚金。(廖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