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位置:首页 > 最新投诉 > 入档时间: 2014-07-17 来源:互联网 整理: 网络整理 投稿人: 刘明律师 档标: 湖 湖南315消费投诉 315消费投诉
@长沙律师刘大状按:刘大状购买上市公司“春兰股份”生产的家用空调,在保修期内多次因漏氟不制冷问题报修,售后人员上门维修后以过保修期为由多次收取维修费用,但未解决频繁漏氟不制冷问题。5月28日,第三次报修,保修期内,春兰公司至今未派任何服务人员上门维修,将消费者炙烤在长沙高温下月余。为维护自身权益,已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提起诉讼。@春兰空调 这么对消费者,该倒闭了!
附立案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明,男,土家族,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联系电话:15874214168
被告(一):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春兰工业园区春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群 联系电话:4008281888
被告(二):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兆达 联系电话:0731-85551015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为原告办理退货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399元;
2、判令被告(一)返还向原告收取的保修期内维修收费160元;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刊登在《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上,相关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5、判令被告(二)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0年7月3日在被告(二)处购买了被告(一)生产的春兰KFR-25GW/VKD空调,被告(一)在其官方网站承诺“2008年6月15日起购买的空调,整机保修六年”,承诺“无论在何处购买,不管是谁的责任,只要是春兰电器产品,用户都将享受无微不至的春兰24小时金牌服务”,并承诺24小时上门服务。
2014年初,原告所购空调出现不制冷的问题。原告通过拨打被告(一)售后维修电话报修,被告(一)授权的售后服务人员钟斌上门进行维修,检查认为不制冷的原因为空调漏氟,售后服务人员钟斌告知原告,空调已过保修期限,需收费维修,并向原告收取120元费用后为原告空调加氟。此次维修后,原告在使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再次出现空调不制冷问题,原告于2014年3月23日再次向被告(一)售后维修电话报修,当天被告(一)授权的售后服务人员谭炜再次上门进行维修,并再次检查认为不制冷的原因为空调漏氟,并要求再次缴纳加氟费用,在原告对短时间频繁漏氟不制冷属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售后服务人员谭炜在向原告收取40元上门服务费后,再次为原告空调加氟。2014年5月,原告所购空调第三次出现不制冷问题,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第三次通过拨打被告(一)售后维修电话报修,被告(一)违背其24小时上门服务的承诺,至本案立案之日止长达1个多月时间未派任何服务人员上门维修,在长沙高达三、四十度的高温下炙烤消费者,至今仍不履行其三包法定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作为产品经营者,在售出产品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修义务。但被告(一)在承诺三包期限后,明知原告所购产品还在保修期的情况下,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原告保修期内维修费。在其产品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因漏氟进行维修未果的情况下,在消费者产品保修期内拒绝履行24小时上门服务的承诺,长达一个多月对消费者报修的要求置之不理,无起码商业道德和诚信。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是为至盼!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明
2014年7月2日
|
|
|
|
|
|
|
|
|
|
机构组织 环保绿化 旅游休闲 办公文教 电子电工 玩具礼品 家居用品 物资专材 包装用品 体育用品 办公家具 安全防护 专业服务 服装纺织 农林牧渔 医药卫生 建筑建材 冶金矿产 石油化工 水利水电 交通运输 信息产业 机械机电 轻工食品
我要投诉 | 最新投诉 | 移动版 | 关于315档案网 | 申诉须知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法律顾问 | 网站导航 | 标签 | TAGS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2-2013 315dw.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315dossiers 只为公益 为民监督 促进和谐 **广告、链接、目录联系:QQ1260995099 非诚勿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