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2] 0527103171号 移动版
文书号:钦市农(肥料)罚[2021]4号
当事人:灵山县奔新农化中心
案件:当事人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
摘要:
2021年7月14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灵山县奔新农化中心销售的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样编号:202128,抽查肥料产品信息:复混肥料,商标撒富尔,总养分>32.0%,,N+P205+K20(17-5-10),标称广西玉林芬林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年6月18日,净含量为25kg/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U21-002376)检测结果:氯离子含量31.2%(合格值<30.0%,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送检产品的氯含量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关于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称广西玉林芬林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总养份>32.0%复混肥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数据来源单位: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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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行政执法类)予以公开,可以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告、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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