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100611872号 移动版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各地区细颗粒物 (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将作为考核指标,不合格的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财政专项拨款也将被适当扣减。 《办法》是对《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要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全省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考核将分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涉及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终期考核仅涉及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燃煤小锅炉整治、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等10项指标。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有关部门将约谈设区市政府及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省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将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记者 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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