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100611874号 移动版
本报讯(见习记者 郭靖)今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将以各地区细颗粒物 (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也就意为着,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将被约谈。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中提出,考核将分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涉及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终期考核仅涉及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等10项指标。
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此外,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将被约谈,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同时,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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