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102012255号 移动版
核心提示
日常生活中,较之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商家格式合同中的各种霸王条款,也让消费者苦不堪言,且这些条款往往只在发生纠纷时才被消费者意识到。今天正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时,设立在房山区的本市首个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也从收集的一些合同中审定出一批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以提醒消费者多加小心。
代签可以有
授权是前提
●买房条款: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解读: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专家举例称,一个人的房子,他的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就能给他卖了,就视为他本人同意了,那任何人的房子都可能随时“被同意”卖掉,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押金钥匙两回事
不给钥匙算违约
●买房条款:不交押金不给钥匙。
●解读:在日常生活中,装修押金是很多购买新房准备入住的人都曾遇到过的,这明显构成侵权。因为我们的业主是跟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跟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在现实中业主违规装修的情况经常发生,但不能因此以不交钥匙强迫业主交纳押金,如果开发商未按期将钥匙交给购房者,购房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选择权在顾客
中介无权干预
●中介条款: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解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看房人可能通过甲中介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但选择乙中介带领看房,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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