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3] 09041909号 移动版
这是一部外来企业遭遇信阳当地司法不公打压的辛酸史,本该拥有的千万资产了无踪影。
这是一部外来企业历经三级法院11次审理和2次执行的炼狱般“炙烤”仍旧对人间正道孜孜以求的抗争史。一本红皮黑字的“诉讼蒙冤录”是受害企业呼号正义、上下求索的见证。
当广东省东莞源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峰公司”)的老总林早盈先生把厚厚的一本“诉讼蒙冤录”摊开在记者面前,他仍旧泪光闪烁。
这本书共计118页,记载了林先生从2004年1月到2010年8月间河南省三级法院对他的案子作出的裁判和评论;此后,他的案子又经历了4次审判。如今,案子到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可能是真正意义的终审了。”林先生强装笑脸,调侃中尽显无奈对记者说道。
“如果当初法院按照事实法律来判决,那么从一开始打官司到现在,奔驰在河南信阳固始到东莞高速上的客车,应该是我的天鸿车队!可如今我的车没了,我上千万的损失找谁要去……”回忆让林先生的泪再一次奔流。
缘起信阳固始县政府招商引资
林先生的案子源于2002年。当年10月,河南省信阳固始县委、县政府为了振兴当地经济,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他们把活动“广告”做到了有大量固始籍创业务工的广东东莞,并许诺种种优惠政策。
林先生就是受信阳固始县招商邀请而来的客商之一。看到了固始、东莞两地人员流动频繁的商机,他决定从客运入手。于是,林先生与河南万里运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以下简称“固始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经营合同,取得了固始至东莞线路使用权。后投入巨资购买了五辆豪华客车营运。
信阳中院的诡异审判
林先生在创业初期,一切顺利。后来由于在东莞生意繁忙抽不开身,林先生决定将车辆和线路转让他人。
2003年9月9日,源峰公司与广东人陈某签订转让协议,将车辆及线路转让陈某经营。为防止欺诈,协议特别约定了受让方(陈某)对源峰公司银行贷款要如期偿还,未经允许标的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线路的“铁证”。而事后陈某完全违背了以上特别约定。
于是,源峰公司于2004年1月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各自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据林先生介绍:这个案子说复杂也不复杂。在损失的计算方面可能有些麻烦,但在解除合同,即陈某返还车辆及线路使用权上协议规定的清晰明了。固始法院的两次判决都确认了这个大前提。可是,在信阳中院的两次判决中,第一次认定(2004年11月20日)车辆和线路使用权分离,车辆判决返还源峰公司,线路使用权却由陈某和陈某私自转让的受让方刘某“继续与固始运输公司协商执行”。第二次判决信阳中院(2009年6月12日)则干脆完全驳回了源峰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源峰公司的此前官司等于白打。换句话说,陈某违背与源峰公司的协议约定,不按时还贷及私自转让标的都是对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而信阳中院却对源峰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要么不予理会,要么判非所请。有关人士指出:如果这不是明显地回避问题,就是别有用心!
其间河南高院和信阳中院分别作了一次“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虚审”,更是让渴盼尽快了结官司的林先生无奈复无奈。
信阳法院“贼大胆”的执行
如果说自2004年1月开始的“审判马拉松”让林先生不堪讼累的话,那么2009年11月1日,固始法院的一次“创造性”执行则让林先生一路奔忙的“天鸿高速车队”遭遇灭顶之灾。
林先生说:他于2004年1月16日第一次起诉到固始法院时,该院根据他的申请裁定查封了讼争车辆,冻结了车辆自2004年1月17日后的售车款,其间车辆交由刘某营运。因刘某未执行该裁定,该院于2004年7月21日裁定将车辆变更由源峰公司营运。此后,虽然官司一直持续,但车辆由源峰公司实际营运的状况未有改变。仅在2005年6月10日,信阳中院执行局根据中院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将案件提级执行,并查扣了其中的一辆车,但很快就解除了查扣。
但是,2009年11月1日,固始法院却公然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层级监督的规定,超越审判权发动了一次错误的执行,致使案件陷于事实上无法回转的境地。
本来,当时固始法院的执行根据是信阳中院2009年6月12日作出的(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文是:一、撤销固始县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的(2004)固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源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林先生说:“信阳中院的这个判决等于玩了一个‘太极’:名义上源峰公司败诉了,但无任何执行内容......对先前固始法院裁定的车辆和线路使用权由源峰公司营运的事实予以回避,双方讼争标的处于事实上并未判定的状态。”
而固始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主文却是:源峰公司将五辆车返还陈某、刘某、固始运输公司营运。该院以此作为执行根据,将其中的四辆车执行给陈某、刘某。二人得到车辆后迅速将车辆转卖给固始人张某。
而固始汽运公司见状,转而与张某签订了车辆运输合同。
林先生告诉记者:他2002年10月与固始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经营合同是6年期限,于2008年到期。诉讼中他又与该公司续签了6年合同,应该于2014年到期。由于诉讼不止,特别是固始法院的违法执行,导致固始运输公司不顾该合同在先,又与张某签订了合同。对此,林先生欲哭无泪:“这一切都是河南信阳三级法院联合导演的‘诉讼马拉松’和司法不公造成的!”
记者向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求证,该所王律师认为:“信阳法院的判决回避了对讼争标的判定,导致无执行内容。”姑且不论判决是否正确,但回避讼争标的肯定是错误的。对于错误的补救,权力只能由其本院行使。固始法院作为下级法院通过执行裁定的方式事实改变了上级法院的判决,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更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说一次错误的判决好比污染了水源,那么一次错误的执行呢?”可能有甚于十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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