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30527420号 移动版
[九江新媒体JJXMT.CN]做生意,购进货物,这应该是寻常事。但是,买卖过程中,也不少见有些货物会有产品质量问题。买到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对买方来说,肯定是件闹心事,应当及时向相关机构提请产品质量异议。注意“及时”这两个字,也就是说,提请产品质量异议是有法定期限的,如果逾期,法院不会支持,自己就吃了“哑巴亏”。 2011年,原告江苏某公司和被告九江人林某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向江苏公司购买一批电器产品,总价为39万元,其中预付款10万元,结算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江苏公司向林某发送了上述电器产品,林某当即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2013年6月14日,双方签字确认《对账单》,确认截至当日,林某已付10万元,尚欠29万元。 此后,江苏公司多次向林某催讨货款,但林某不给。江苏公司故起诉到浔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支付货款29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林某称,不是他不给钱,而是江苏公司提供的产品一直未办理验收,产品质量有问题,为了等待验收结果,他已多次和江苏方交涉。他认为,既然产品质量有瑕疵,那么支付货款的条件就没达到。 经法院查明,在双方的合同中,未约定产品的检验期;林某既然发现了产品质量不达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江苏方或者出具关于产品质量确实不合格的证据。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视为该产品质量合格。 对此,林某一肚子委屈,但毕竟法不容情。法官告诉他,在市场经济里,一切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于自己逾期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他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故此,法院判决,林某向江苏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9万元。判决后,林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双方中的一方认为购买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时,应当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质量通知,要求换货或者退还,否则可能因为超过合同或者法律的质量异议期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检验期间的,在检验期间内通知;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合理期间内通知;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两年内未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是根据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制定的。而本案中,对于江苏公司提供的电器产品,林某完全有能力在两年之内提请产品质量异议,但他没有这么做,故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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