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30627467号 移动版
遭遇质量瑕疵,请注意异议期
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
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超奇
商品交易中,遇到质量问题,究竟该如何维权?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买卖纠纷案,买主以商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被卖主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客户赊购兽药,商家多次催款无果
2012年7月前后,安乡县的张某开始与某动物药品公司合作,从该公司赊购某牌动物药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全部款项于当年的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前结清,否则张某将不能享受该公司提供的返利等优惠,并且还需要承担货款10%的违约金。
起初双方合作还比较顺利,但张某在支付完部分货款后,某动物药品公司就再也未收到其余货款。2013年4月,某动物药品公司最后一次为张某发货后,便再未给张某赊销某牌动物药品。
直到2013年7月,扣除已付的货款、返利款、运费、调价后,张某还欠某动物药品公司8万余元的货款。此后,某动物药品公司多次找张某催缴余款,但都无果而终。
多次催款无果,某动物药品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直击:以质量瑕疵抗辩,未获法院支持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张某提出自己拒绝支付余款的理由是某动物药品公司提供的动物药品有质量问题,自己有5万元零售货款就是因为该质量问题而一直未收回,对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拒付。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张某特邀请了自己的两位客户出庭作证。除此之外,张某没再提供其他有效证据。
针对张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某动物药品公司提出,在2014年7月,双方对账务往来已经进行结算并签字确认,张某并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质量问题因其专业性较高,张某仅以客户的证言证明某动物药品公司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不足以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即便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张某也应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原告,怠于通知的,视为药品质量符合约定。
而且,法院还认为,张某最早于2012年7月、最迟于2013年4月接收某动物药品公司所售的药物,距今最长已逾2年、最短已近2年,已超出合理异议期,应视为药品质量符合约定。
故此,张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未获得法院支持。
案外说法:遭遇质量纠纷,请注意合理异议期
经过审理,安乡县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张某需按约定向某动物药品公司支付余款8万余元;此外,还需向其支付违约金8000余元。判决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回过头再看此案,有读者会问,为什么张某就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理由未被法院采纳呢?依照《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明知标的物质量有问题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上,在民法中对合理异议期有个专业名词,叫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对该类标的物的异议请求权的行使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得由当事人任意或合意缩短或延长。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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