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41027998号 移动版
2月11日,朝阳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1月25日在双塔区某手机店购买手机一部,由于故障原因2月11日更换了一部新机器,商家要求“三包”期从第一部手机购买之日开始计算,消费者认为应该从更换新手机之日起计算,双方就此事发生争议,消费者希望工商部门协助自己维权。
接到市局分转的案件后,北塔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进行处理,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耐心向经营者讲解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告知消费者如果坚持自己意见是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最终经营者意识到错误,同意按消费者说的重新计算“三包”日期,消费者表示满意。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工商部门提醒,现今市场繁荣,商家钻法律空子的行为频繁发生,消费者更是要积极了解常用消费维权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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