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50728364号 移动版
您当前的位置: 云南频道 > 新闻中心 >正文
盈鼎诉中石化垄断 对方称其产品有质量问题
2015年04月23日 10:08:49 来源: 春城晚报
字体:
你说我有垄断行为 我说你产品不合格
盈鼎公司状告中石化垄断市场拒绝交易 中石化称盈鼎公司生物柴油有质量问题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状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将生物柴油依法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后,盈鼎公司、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三方均提出上诉。昨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拒绝交易纠纷案。全国各地知名媒体纷纷前来旁听该案的审理。法庭上,三方代理人展开了一场激辩。
盈鼎控辩:中石化垄断事实存在
“从法律角度看,中石化垄断的事实是存在的。”盈鼎公司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由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占据了昆明超过80%的销售终端,但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没有销售资质,必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而中石化拒绝从盈鼎公司购买生物柴油,是彻底的垄断行为。
盈鼎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民企对央企第一次进行反垄断的尝试,完全是一种无奈的行为。他表示,中石化阻碍生物柴油进入消费市场,危害了类似企业的生死存亡。作为生物柴油生产企业,自身却没有销售权,生产出来的生物柴油,又在石油销售企业的垄断下,进入不了市场,完全是一种悲哀。但是这种悲哀,不是政府部门没有相关文件和政策支持,而是面对各种政策的支持下,作为“油老大”地位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却设置很多的门槛,将生物柴油企业排斥在外,完全是一种霸权下的市场垄断行为。
盈鼎公司认为,由于没有石油销售企业上级公司的许可,下属公司不能自行调配和销售生物柴油。因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直拒绝销售生物柴油产品。一审判决中,只对分公司作出判决,却对总公司没有进行审判。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判决来执行的话,没有石油销售企业总公司的许可,下级部门是难以组织实施的。所以说,一审判决结果完全是一种空头支票。
盈鼎质疑:为何不按法律法规办事
盈鼎公司认为,公司状告中石化并不存在民企与国企矛盾的问题。生物柴油主要原料是地沟油,目前全国产能300万吨,大部分生物柴油都没有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法》进入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从另外一个角度,中石化是央企,在全国拥有现成完善的销售网络,《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生物柴油必须卖给成品油销售企业,从宏观角度讲,国家政策就是利用这些现成的销售网络销售生物柴油。
代理律师陈维镖提出质疑: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为什么不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云南省政府文件要求,公开采购、混配生物柴油呢?主要原因是生物柴油比石化柴油每吨便宜千元左右。假如中石化放开了,全国300万吨生物柴油将带来30多个亿的利润,不需要增加任何成本和设施投入。但是,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却占据垄断地位而提出诸多的附加条件,目的是要垄断该行业,这对其他民营企业来说,完全是不公平的,由此才有该案的发生。
案件透视
云南车用上生物柴油路还很远
河南商人吕勃经营的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投资生物柴油的企业,这家2007年建成的云南最大生物柴油企业,年产能为1.5万吨,用“地沟油”“泔水油”等作为原料生产。
据吕勃介绍,让他作出投资决定的是2006年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出台的生物柴油国家标准,还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这些政策法规描绘了生物柴油的良好前景。”
然而,这家企业从产出第一吨生物柴油开始,由于自身不能面向市场销售成品油,虽一直在努力给产品找销售渠道,却一直未能进入主流的加油站。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表示,生物柴油产品目前质量稳定性未知,加上配套政策不完善,市场风险不可估,如果贸然收购并面向市场销售,易形成亏损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至此,云南省的生物柴油产业形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一边是政府大力倡导,另一边是产品根本无法投放市场。刚吹起“春风”的生物柴油产业便这样直接进入了“寒冬”,不少“先驱”企业因此停产、倒闭成了“先烈”。
长期研究生物柴油的云南师范大学能源学院教授张无敌表示,和传统的石化柴油相比,生物柴油有几个优势:热效率比石化柴油高;含硫极少,尾气中不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含量也比石化柴油尾气能减少约40%。
“生物柴油量产后有多重社会效益:避免‘地沟油’‘泔水油’再次流向餐桌;改善柴油机尾气排放;减少社会对石化柴油的依赖。”张无敌认为。
专家介绍,美国已普遍使用生物柴油,年产量超过300万吨;法国、巴西等国家要求柴油必须混用5%的生物柴油,而我国生物柴油产销长期停滞不前。
云南省能源局协调和技术装备处处长李勤说,云南目前年生物柴油产能只有1.8万吨,而且并非实际产量,离此前制定的到2015年产量达5万至10万吨的规划目标相距甚远。
业内人士呼吁,发展生物柴油产业,首先要解决生物柴油销售“卡脖子”的问题,还要解决原料供应不足的难题,此外还应完善政策配套。
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执行会长张平认为,“第一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官司本身,而是关系到能否推动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据新华社
石油反垄断第一案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中石化作为石油销售企业,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一直拒绝将原告生产的合格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石化也依法负有该规定的法定义务。对盈鼎公司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盈鼎公司交易谈判的机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因此,去年12月8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一审判决后,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表示将继续上诉。同时,盈鼎公司也继续提出上诉。
原告: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起 诉
2014年2月11日,盈鼎公司将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中石化将盈鼎公司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油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盈鼎公司称,其生产的生物柴油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已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为解决产品销售问题,云南省能源局曾向中石化发函,要求将合格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配送体系,面向社会配送销售。但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原告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原告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
上 诉
盈鼎公司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结果仅针对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而没有对总公司进行审判,有违相关中国公司法规定;其二,由于中石化在云南燃油销售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根据国家《反垄断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如果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的油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就应当予以支持并且纳入销售体系,中石化违背了上述法律。盈鼎公司上诉请求为:改判中石化和其云南分公司均接纳生物柴油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云南分公司
应 诉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认为,公司相关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的拒绝交易。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前提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盈鼎公司既未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其界定的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稳定性未知,是否具备销售生物柴油的其他条件未知,加上配套政策不完善,进入成品油销售体系条件尚不具备。而且销售商有权利对销售渠道进行筛选,不能强买强卖。
上 诉
中石化代理人表示,生物柴油和普通车用柴油不同,其储存、运输包括最终加油都需要专门设备。如果要使用生物柴油,必须重新更换整套设备。另外,中石化很难掌握盈鼎公司提供的生物柴油是否合格,将盈鼎公司缺少对发动机破坏性试验和道路经济性试验的产品投入市场,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且盈鼎公司在云南是独家生产,导致生物柴油在云南这样的局面,是盈鼎公司经营思路、理念错误,与纳不纳入销售体系没有太大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只是云南省数百家成品油销售企业之一,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其上诉请求为:诉请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说案
中国经济学界反垄断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认为,该案相关的商品市场应该是脂肪酸甲脂,这包括用于调和生物柴油燃料的BD100(脂肪酸甲酯)和用于化工行业各种应用的脂肪酸甲脂产品。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作为用于B5用途的BD100的潜在购买方,存在一定的潜在买方市场势力。但这种潜在的买方市场势力不等同于现实的市场支配地位,也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相关市场缺乏市场支配地位,更体现在其无法控制盈鼎公司在化工行业销售脂肪酸甲脂的渠道。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并未涉足化工行业的脂肪酸甲脂市场,更无显著市场势力。
基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正常效益角度考量,龚炯个人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考虑,销售质量不确定性的生物柴油会威胁人民的安全,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这是对社会大众的不负责任,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中石化答辩:公司不存在“拒绝交易”行为
代理律师詹昊认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相关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的拒绝交易。他说,《反垄断法》下的“拒绝交易”行为须满足3个要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但该案涉及到的盈鼎公司与中国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的争议产品为生物柴油原料BD100(脂肪酸甲酯),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不具有脂肪酸甲酯市场支配地位。一审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产品石油市场”这一根本不存在的产品市场,市场界定存在明显错误。因为用来调配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BD100仅为脂肪酸甲酯全部产量中的一部分用途,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销售能力仅为燃料销售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销售市场份额仅占脂肪酸甲酯全部用途的一小部分,包括盈鼎公司在内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对中石化的销售渠道依赖程度较低,中石化在脂肪酸甲酯的买方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中石化质疑:盈鼎公司生物柴油存质量问题
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代理人认为,同时,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与盈鼎公司没有竞争关系,公司未进行交易的目的不是限制竞争,指责“拒绝交易”实为强卖。而且,在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没有收到律师函之前,双方没有就交易条件进行过充分磋商。
代理人同时提出,从接受检测的几批次BD100质量指标上看,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认为,相关政策的未落实导致目前将“生物柴油纳入中石化渠道销售”不具有可执行性;另外,中国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在成熟、有序、规范的市场建立前,贸然将盈鼎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渠道,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将择日判决。
最新回应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表示: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对于该案,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表示,公司一贯秉承诚信经营和对消费者负责的经营理念,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卡,任何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瑕疵的产品都不能通过公司的销售渠道进入市场。成品油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公司不能将任何潜在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作为负责任的国有企业,公司高度重视绿色环保,积极支持云南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积极促成了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10、B20地方标准的出台,主动贯彻落实省政府的指导意见,配合参与了生物柴油行车实验和产品推广,为此付出了大量努力。但是,生物柴油在我国尚处于推广实验阶段,生物柴油调合燃料作为成品油销售,无论在质量管控、市场监管、消费者认可程度等方面均需要进一步完善,将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纳入成品油销售渠道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正是由于缺少相关产业政策的管理,生物柴油市场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不合格产品。一旦这些不合格的生物柴油流入市场,造成的社会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消费者加注了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轻则阻塞发动机、车辆动力不足,重则可能对汽车发动机的橡胶部件产生溶胀效果,造成安全隐患。拒绝购买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不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好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严把油品质量关口,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大力倡导绿色环保,在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与社会各界一道共同努力,为推进生物柴油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记者 夏体雷 采写)
编辑:邱丽芳
相关新闻
新华网云南频道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云南分社和新华网云南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云南频道联系。
|
|
|
|
|
|
|
|
|
|
机构组织 环保绿化 旅游休闲 办公文教 电子电工 玩具礼品 家居用品 物资专材 包装用品 体育用品 办公家具 安全防护 专业服务 服装纺织 农林牧渔 医药卫生 建筑建材 冶金矿产 石油化工 水利水电 交通运输 信息产业 机械机电 轻工食品
我要投诉 | 最新投诉 | 移动版 | 关于315档案网 | 申诉须知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法律顾问 | 网站导航 | 标签 | TAGS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2-2013 315dw.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315dossiers 只为公益 为民监督 促进和谐 **广告、链接、目录联系:QQ1260995099 非诚勿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