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71229251号 移动版
疑似农药超标的蔬菜如何处置?(下)
——时间敏感性食品快检浅析
□ 李成良
食品快速检测应首先是一种事前防控的手段,其主要功能应在于预防问题发生、及时发现问题、提前控制事态。时间敏感性食品产品虽然多了一个易腐败变质的特点,但也不能成为例外于一般食品快速检测乃至放弃快检、拒绝采取相应后续处置措施的理由。相反,对于时间敏感性食品产品而言,快检体系需要做出更多更充分的准备,相关人员要投入更多的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时间敏感性食品产品快速检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相关人员至少要做好五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思想上的准备。对于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而言,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都要树立确保万无一失的思想,不能以“大概其”、“可能是”等模糊概念作为工作态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在制度设计上,要反复论证各种规范规定流程的科学性,尽可能考虑到各种可能性;在执法工作中,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的基础上,执法人员要考虑既有规定之外的例外情况,要及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实际工作和具体规定的疏漏。具体到快速检测准确率的问题上,即便是只有50%乃至更低可能的食品安全风险,都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应对,更遑论准确性在70%~90%以上的确定性比较高的情况。
二要做好制度上的设计。首先是要有依有据,其核心是要严格依法行政。要确保食品快速检测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于食品快速检测显示相关指标不合格的情况,应当明确为“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一个情形,并对食品快速检测显示相关指标不合格但实践证明的确“不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情形进行一个明确;要确保食品产品问题发生时,有关部门有序参与相关问题的处置。其次是要流程完备。对于时间敏感性食品产品而言,尽可能做到标准、流程清晰、明确:要明确食品快速检测初步发现问题的处置方法,要明确一个初步发现问题的最低限度的布控措施,要给判定为问题食品的食品进行一个初步的定性定级,要明确上游产品上溯控制、下游产品追踪控制的标准和范围,及时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等。特别需注意的是,制定相应规程时要尽量快速、简单、易行,以尽可能方便基层执法工作者参考和操作。
三要严格设施设备的采购。食品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采购是非常关键的。一旦相关设施设备产品稳定性不高或准确度不高,必然会导致开展快速检测时问题频发,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快检设施设备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国家认可,表明该方法相对成熟可靠,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稳定性高,以保证产品的准确率和可靠性;准确率较高,确保有执法参考价值;由有相当规模实力和较高技术、较好条件的厂家生产。当产品出现问题时,可以保证责任的可追偿;明确产品提供方的责任,以方便必要时根据责任对损失实行追偿。
四要做好处理问题方式方法上的储备。当时间敏感性食品产品被检出相关指标不合格时,执法人员应当尽快尽可能采取稳妥可靠的方式方法来验证食品产品的安全性。
⑴ 技术上再验证。主要是自行复检。一种食品产品被抽检出不合格,其有可能受到操作人员操作手法失当以及设施设备试剂的保管保存方式不当的影响。因此,可以通过快检复检来再次验证相关指标;时间、条件允许的,可以借助其他单位的快检设施设备进行复检。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标示准确率不高的情况下,时间、条件允许的,还可以寻求快速检测车进行相对精确的再测定。当然,相关结果均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⑵ 通过执法手段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从生产经营者角度来看,当时间敏感性食品产品被检出相关指标不合格时,大致存在以下可能:一是主观故意。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添加、主动超标准添加或主动盲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一般目的为片面改善产品特性。二是失误导致。由于失误,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掺入食品产品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者自身无法感知的其他原因。
主观故意的问题,生产经营者是知情的;对于失误导致的问题,经他人提醒,不少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是可以自主发现的。因此,通过调查质证、食品违法行为后果的警告等手段,有些生产经营者有可能为执法人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⑶ 非常规手段辅助排除或认定。当一样食品产品被快检出超标严重而各方证据、线索十分混乱且又非常紧急时,还可以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来辅助排除或认定。比如,用市场常见的幼鸡、幼鸭、幼鹅、小鱼等相对毒物敏感的动物来试食等。
⑷ 精确测定。无论前述方式方法结果、效果如何,执法人员都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更为精确的测定,以便更准确地为事件定性,进而采取措施防止潜在伤害的发生或防止快检误测误判事件的再发生。
五要做好经费上的保障和总控。一方面,要从经费上保证高风险食品、重点食品有相当数量、相当比率、相当覆盖面的抽样检测批次,以确保从根本上杜绝较大面积食品问题爆发的可能,并积极防范小范围、特异性问题食品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做到食品快速检测相关经费的应保尽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快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当然也应当包括合理范围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和时间敏感性食品产品的特点,时间敏感性问题食品产品的处置存在相应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损失应该按照责任进行归溯、追溯:在食品确实有毒有害的情形下,相关损失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在食品无毒无害且属于设施设备供方的原因的,应向设备提供方追偿;在食品无毒无害而属于执法人员重大、明显判断失误的,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在食品无毒无害且属于设施设备标明的合理误差范围的,应由财政负担。其中,后两种情形都需要财政全部或部分地承担相应损失,因此地方政府需要根据食品安全状况、快检准确率和财政状况进行总控,并根据食品快检技术的情况适度提高食品快检设施设备的采购要求。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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