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72729595号 移动版
【财新网】(实习记者 张雪丰)今年中国粮食将实现“十二连增”。粮食产量“稳中求进”,但是质量安全仍面临许多挑战。从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等各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问题。
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联合发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中国未来将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标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粮食。
《征求意见稿》指出,粮食经营者是粮食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此外,粮食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和食品原料: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处售出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下,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风险监测计划,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一旦发现粮食生芽、生霉,以及存在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应当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时都应开展质量检验制度。并且销售出库的检验报告随货通行,曾道人官网,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此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进行质量鉴定。据了解,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 5 年,稻谷和玉米 3 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 2 年。
除了实行粮食召回制度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实行粮食质量档案制度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档案制度要求,粮食经营者应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等信息。粮食质量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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