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91730043号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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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2014年3月,邵女士在市区内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将新家布置得漂亮些,便找到一家房屋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屋顶、卫生间、卧室地板和几个橱柜的装修合同,花费近15万元,约定2014年5月初交付使用,5月中旬邵女士住进新房。2015年3月,邵女士发现屋顶开始有抹灰层脱落,香港六合彩官网,地板、橱柜开裂。邵女士要求装修公司保修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装修公司声称装修服务不包括保修,如果要修理就收修理费。邵女士想知道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马超律师认为,首先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住宅室内装修装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装修即使交付使用也不意味着质量合格,很多质量问题发生在交付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因此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住宅室内装修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关于保修期的规定,邵女士房屋出现问题的时间在保修期内,因此邵女士有权利要求装修公司承担保修责任,进行重新返工,并对邵女士带来的房屋不能使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从法律上邵女士有权利提出的诉求有两项,一是装修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二是装修公司应当赔偿邵女士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司法实践一般参照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按照房屋不能居住的期间计算损失。综上,建议邵女士起诉装修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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