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112430910号 移动版
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阜阳市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派出六名执法人员对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项目工地使用的电力电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的电力电缆共计7个规格型号,均为阜阳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注生产厂家为天津市津缆电缆有限公司的电力电缆。阜阳市安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孝彬现场提供上述电力电缆的出厂合格证与检验报告。
安徽省阜阳市工商局对上述电力电缆进行抽样取证,每个规格型号电力电缆各抽取1.5米/根的样品3根,1根送检,剩余2根作为备样样品,送检样品与备样样品均封样,由该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孝彬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备样样品由该局保存。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上述7组电力电缆中的2组为质量不合格产品。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验申请,阜阳市工商局于2015年4月30日将2组不合格的备样样品送至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复检,2015年5月8日,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做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与第一次检验结论相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2015年6月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5年6月7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该局于2015年6月16日就本案举行听证,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2015年6月30日,阜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没收当事人经销的规格型号为ZR-YJV22 4*50的不合格电力电缆 2836.5米、规格型号为YJV4*50+1*25的不合格电力电缆2025.5米;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600357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后当事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2015年10月9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该案当事人仍享有诉讼的权利。
该案由于及时查处,排除了因电缆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潘书培 陆宏晓 贾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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