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10731936号 移动版
明天(6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胡晓抒将走进《政风热线》,食药局是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机构。江苏新闻广播(南京地区FM93.7、苏南地区FM95.3)、江苏新闻综合广播(AM702)上午九点到十点同步播出。
如果您在办理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政审批方面遇到哪些问题,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想投诉和提建议,都可以都可以拨打节目直播热线025-84652577或者全天热线电话025-84658888。也可以通过微信与节目组互动,微信公众账号中搜索“937政风热线”,请务必留下您准确的联系方式。
食品违法犯罪刑事责任优先,,可抓、可关
1、新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答:新《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中央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简要列举新《食品安全法》2个亮点介绍一下:一是刑事责任优先,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但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行政拘留。比如说,生产经营地沟油的;销售死猪肉的;用甲醛泡发海参、鱿鱼等等问题,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拘留;而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屡犯”加重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1年之内累计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买到不合格食品,除了要求赔食品损失外,可要求增加赔偿金不少于一千元
2、新旧《食品安全法》对比,消费者多了哪些保障和维权渠道?
答:列举3个消费者日常生活经常会接触到的。一是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象淘宝、京东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三是生产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最近我们注意到,自去年12月1日起,《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开始施行。《细则》中对“网络销售食品”做了严格规定。
答:为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我们省局已发布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对“网络销售食品”作了详细规定:一是网络销售食品但没有实体门店的,不得从事所有食品制售项目及散装熟食销售;二是既有实体店又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三是通过网络销售食品但没有实体门店的,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这个《细则》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重要部署,是现阶段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具体举措。自2015年12月1日起,凡是达不到《细则》规定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原标题: 买到不合格食品,除了要求赔食品损失外,可要求增加赔偿金不少于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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