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22033401号 移动版
2014年7月,刘克军与市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开发商承诺将于2015年4月12日之前向业主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2015年4月,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但刘克军在验收过程中却发现,房屋墙面、顶板、地面等多处出现贯通裂缝,还有许多地方存在明显的修补痕迹。刘克军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接受房屋钥匙,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的维修责任和由此引起的迟延交付责任。
开发商立即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但刘克军以该房屋仍严重影响其正常入住为由,迟迟不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发商则声称这些墙体裂缝纯属正常温度伸缩缝,要求刘克军尽快办理入住手续,否则刘克军需承担逾期收房产生的责任。
刘克军与开发商数度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刘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结果:
驳回诉讼请求
迟延收房承担违约责任
对诉争房屋墙体裂缝委托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裂缝系温度裂缝和施工缝处理不当及填充墙施工不当所造成,非结构性裂缝,不影响房屋的安全可靠性。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墙体裂缝应由被告采取有效办法给予修复。但被告对诉争房屋采取补救措施后,原告迟延办理入住手续也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迟延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房屋质量瑕疵需区别对待
商品房在交付时可能会存在个别质量问题,对此应区别对待。冯康伟表示,就墙体裂缝而言,如果属于房屋材料伸缩、温度变化等引起的裂缝,这是允许存在的,也不应视为严重质量问题,由开发商修复甚至业主在装修时自己粉刷即可弥补。这些裂缝也是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可以直观发现的。而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墙体纵深贯通裂缝、地质沉降引起的墙体裂缝等,这是业主仅凭肉眼和普通知识无法判断的,必须要经过房屋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
因而房屋交付出现质量瑕疵,如果并不严重影响实际居住,并且开发商及时予以修复,业主不能以存在细微瑕疵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房屋因质量瑕疵影响业主实际居住,开发商因修复相应瑕疵而延期交付,其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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