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32634668号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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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在“3.15晚会”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批不合格产品名单,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批次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一、消费者可对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产品的批次主张权利。
二、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买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货。
三、对不合格产品的退货,经营者不能设置收取折旧费等限制条件。
四、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加倍赔偿。
建议消费者关注、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不合格产品的信息。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依法支持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对于不履行退货义务的经营者,将采取披露、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同样的退货权也适用于今后工商、质检、食药等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李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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