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60537123号 移动版
27日下午,文康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做客新华网,就购房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纠纷与网友进行了交流,并向消费者介绍了合理规避风险的实际做法。
原标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间的责任界定
27日下午,文康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做客新华网,就购房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纠纷与网友进行了交流,并向消费者介绍了合理规避风险的实际做法。访谈过程中,陈洁律师一再提醒消费者,要依法维权,谨慎对待购房合同,尤其是补充条款内容。
记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会互相推诿,这个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如何确定向谁索偿?
陈洁:首先,业主要明确我们和开发商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如果是房屋在建设中出现问题,很显然是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主体。假如这个房屋是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造成的,譬如物业公司在维修公共部位时,施工措施不当造成了业主房屋的损失,这时就是物业公司的责任,我们要从问题产生的原因来界定物业公司还是开发商的责任。
很多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后,会使用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物业。这时,购房者容易把物业和开发商视为一体,但实际上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购房者和他们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只在一种情况下有混合的责任,就是房屋既有在建设当中的质量问题,也有物业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出现这种清况时,他们是一种共同的责任。一旦诉讼的话,作为购房者不必去区分你们各自责任的大小,可以完全把你们做成共同的被告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会具体证明造成最后损害是哪一方的责任。
这种质量责任是一种很专业的问题,如果发生诉讼的话,法院还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作为购房者凭自己的经验能力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转载自新华网2014年03月04日报道)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37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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