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72338254号 移动版
新买的商品房开裂渗水
新建房子本来是件高兴事,然而邕宁区蒲庙镇新新村张某新建的房子还没入住,便出现天面开裂渗水的情况,怀疑混凝土质量问题他将生产方广西某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经邕宁区法院调解,被告广西某混凝土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8000元。
张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一幢三层楼房。2013年2月,他购买19立方米的商品混凝土用于浇筑、捣制三楼楼顶。捣制完成后进行养护至第14天时,张某发现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表现为捣制后天面不凝固,表面起灰3—5毫米,而且楼板还有裂缝,雨天有渗水现象。出现质量问题后,张某遂找混凝土生产者广西某混凝土公司协商,该公司则认为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2014年6月30日,张某将广西某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商品混凝土价款4590元,并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71115元。
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被告广西某混凝土公司人员应诉后答辩称:该公司生产的混凝土经过检测合格后才出厂,因商品混凝土的特殊性,产品出厂必须在90分钟内使用,且对于张某在使用中是否添加其他物品,该公司不得而知。此外,混凝土泵送时间以及添加其他物质,都有可能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同时该公司答辩人员还认为,张某捣制方法不得当,没有使用机械而是自行雇用不懂技术的工人进行人工捣制,且保养不规范,这也是造成天面不凝固开裂的原因。因此,该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到现场勘查,发现原告张某捣制的天面确实存在起灰不凝固、开裂和渗水现象。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就已捣制成为楼板的商品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反馈,因混凝土已捣制为楼板,无法对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仅能就楼板的混凝土强度能否达到设计的强度等级进行鉴定。承办人法官将鉴定机构的答复反馈给双方当事人后,原告提出,考虑到楼板可以通过维修继续使用,作强度鉴定缺乏实质性意义,且鉴定花费巨大,希望被告一次性赔偿维修费26000元。被告广西某混凝土公司也同意不做强度鉴定,但仅同意适当赔偿15000元。
经过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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