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72738359号 移动版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今后,我省将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负责人将被约谈。
《办法》明确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办法》规定,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省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3位的省直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按照《办法》,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月排名连续5次排名后10位的其他县(市),实行“一票否决”,由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直相关部门,由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此外,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除暂停该地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省辖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记者 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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