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81538925号 移动版
案情2009年2月,程某在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1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2015年1月,程某所购房屋外墙渗水导致室内墙面起泡和空鼓、地板变形,后程某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协商达成处理方案,但经多次修理仍未能修复。不久,程某停在小区的车辆被人扎破车胎。监控显示,案涉小区存有死角,无法查明车辆被谁所扎,物业公司告知程某报警解决。但程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拒不缴纳2015年全年物业服务费2000元。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程某给付物业公司服务费2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而言,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要求减免服务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业主说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物业服务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秩序有序、清洁,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到位,业主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的内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所致的维修义务,应向相关责任人主张。至于车胎被扎,也非物业公司所为。此外,程某没有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当的证据,且合同约定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被告的损失,不能苛责物业公司。因此,程某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无法律依据。
(栏目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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