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90539571号 移动版
有些货物我们8月已经销售,并开具发票,但现在销售的货物,客户因质量问题有部分要退货。但发票客户已经认证,我们应该如何做?
【答案】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应该先让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购买方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同步至购买方系统后,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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