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91239748号 移动版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等9类食品682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27批次,涉及我省3批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49号)要求,现将涉及我省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调查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控制情况
沈阳、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要求北京中糖世纪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大连尚晨食品有限公司主动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危害,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并对4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北京中糖世纪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冰糖(2015-10-21)4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共购进该批次冰糖400袋,销售300袋,下架封存100袋。北京中糖世纪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砂糖(2015-11-3)5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61袋,销售272袋,下架封存89袋。大连尚晨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烤鳕鱼(2015-5-6)60袋,全部销售,召回15袋。
二、企业整改情况
沈阳、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4家单位按落实主体责任有关要求,针对不合格食品开展了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复查,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结果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立案查处情况
针对4家单位存在的不合格食品问题,沈阳、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台账齐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对北京中糖世纪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尚晨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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