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01240814号 移动版
本网讯 (综合)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11号)涉及四川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四川省局现公布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6年第111号通告四川省1批次不合格蜂产品,抽样单编号:GC1600363339;产品名称:杨槐蜂蜜;生产日期:2015年12月10;规格型号:500g/瓶;保质期:24个月;商标:蜂云堂;被抽样单位: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标称生产者: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氯霉素(检测值:0.35ug/kg,标准值:不得检出)。
核查处置情况
核查情况
2016年5月13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时向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牛区局)移交了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高新区局、金牛区局迅速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分别于5月13日、5月14日向当事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8月22日,四川省局向成都市局下达《关于总局通告中我省1批次不合格蜂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督办函》,成都市局按时上报了核查处置有关情况。
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2016年4月14日在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抽检由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生产的“杨槐蜂蜜”1批次产,该同批次产品共240瓶(500g/瓶),合计120公斤。
金牛区局和高新区局分别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企业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同品种的“杨槐蜂蜜”,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金牛区局和高新区局分别于5月16日和5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金牛区局给予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1.96元、没收不合格产品121瓶(500g/瓶),罚款25000元等行政处罚。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高新区局给予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没收违法所得54元、没收不合格产品7瓶(500g/瓶),罚款75000元等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责令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原料为蜂农现场采购,入厂检验时未对氯霉素含量进行检测。金牛区局责令生产企业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环节,加强进出厂检验工作,对库存原料兽药残留进行重点监测,以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召回产品做妥善处理;高新区局责令销售企业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下架封存并召回已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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