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12642857号 移动版
商报讯(记者籽言通讯员谭逸馨)委托了加工,不付加工费,被起诉了才说加工有质量问题,法院会采信吗?
常熟市某针织厂委托陈某加工,给衣服烫钻,双方口头约定每件衣服的加工费为6元。在加工过程中,陈某向针织厂提出每件衣服加工费为6.5元,但对方未同意。2015年8月28日,陈某向针织厂交付加工完的衣服总计3093件,针织厂收下,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时隔半年,陈某始终没有一分钱的加工费,于是将针织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工费20104.50元。
被告针织厂答辩称,因为陈某为其加工的衣服有质量问题,被上游客户扣款80000元,但仅提供书面函一份,载明:“……因烫钻问题,出运前我司须每件返工。除返工有费用外,因返工让我司无法按期出运,要折扣给客人,最终损失共约人民币80000元……”。因此,要求陈某先赔付其损失后,再支付加工费。陈某则对该份书面函不予认可,认为针织厂已签收了加工好的衣服,并未第一时间告知有质量问题,这说明加工衣服并没有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陈某和针织厂发生加工业务关系,陈某为针织厂加工“圆领满身烫钻”业务衣服共计3093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加工衣服单价为6元,虽然在此后的业务过程中,陈某提出增加至6.5元,但未能达成一致,故加工费仍应以每件衣服6元计算,针织厂应支付陈某加工费18558元。针织厂提出加工的衣服存在质量问题,但只提交了书面函,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因加工衣服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经济损失,故对针织厂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针织厂给付陈某加工费18558元。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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