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20343142号 移动版
原标题:太和一商贩卖的韭菜不合格被罚1万元
太和县一商场从流动商贩那里进来韭菜销售,抽检时被查出是不合格食品。尽管他们只购进了10斤韭菜,共获利1.6元,但食品安全无小事,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1万元上缴财政。
几天前,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一次统一抽检活动中,对太和某商贸公司经营的韭菜依法随机抽检送样。经检测,韭菜里的相关指标超出相关标准,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此依法立案检查。
经查,该批韭菜是上述公司人员从一处临时菜贩那里购进的,共购进10斤,进价1元/斤,售价1.2元/斤。至立案之日,除去送检的2斤,其余8斤已全部售出,共计货值12元,违法所得1.6元。
随后,执法人员把检测报告送达该公司,并告知其若对检测结论有异议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某商贸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公司售卖此类韭菜属于经销不合格食品行为。
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人员介绍,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反上述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规则》,因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对其定从轻处罚。综上,这才作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上缴财政的处罚。“食品安全无小事,处罚不法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提供安全的市场环境。”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43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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