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20343145号 移动版
首先,现在的“召回”方式伤不了药企的皮毛。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能有丝毫的含糊。一旦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当由药监部门负责“召回”,统一进行销毁处理。而不能由生产企业自己“召回”,生产企业“召回”后,会不会重新加工、更换包装后再销往市场,这是有可能的。只有由药监部门“召回”后统一销毁,才会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不合格药品的生产企业要在经济上给予重罚。一些药企生产不合格药品,主要是因为利令智昏,为了谋取暴利,在原材料上作假,使用不合格、甚至假冒的原材料。仅要求“召回”,不在经济上重罚,触及不到“七寸”,必然只会一时收敛,不用多久就会“老毛病”重犯。
再次,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出现不合格药品,一种是故意的行为,故意使用廉价不合格的原材料;一种是管理者失职,没有发现自己眼皮子底下的问题。无论何种原因,都应该追究责任。
只有对生产不合格药品的企业惩罚到位了,才会杜绝又闻“责令召回”声。南京 吴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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