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20943511号 移动版
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二是劝其退党。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三是党内除名。对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处置决定通过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拒签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改正处理。
4、党工委审批。将处置决定连同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报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及时召开党工委会,集体研究讨论,以书面形式批复。
5、反馈决定。处置决定经党工委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工委批复,并将处置决定反馈至每名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本人。
6、立卷归档。及时将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处置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置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资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党工委保存。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0日)
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认真总结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党工委。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打开情面,不包庇、不护短,要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马虎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用整风精神认真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成立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基层党支部书记担任。
2、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要把握好五个政策界限:一是把腐败分子、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程序移交纪工委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
品行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组织,同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出口”力度。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督察等长效机制。对不合格限改党员,要建立帮教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人帮教、集中教育帮教、领导谈心帮教、亲友用情帮教等措施,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教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评复议重新定等;对不合格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要做好结对帮扶和思想稳定工作;对“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党员,在严格区分五种界限后,该限改的限改,该劝退的劝退,该除名的除名。
篇三:2014年处置不合格党员方案
2014年处置不合格党员方案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
不合格党员是指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等次,并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且平时一贯具有下列一种以上现实表现的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在公共场合推崇甚至宣传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
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及方法步骤
对评定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按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
1年(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作出相应决议并按程序上报审批);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参加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呼喊派、三班仆人派、中华昆仑女神功、中功等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的党员应予以除名。
1.宣传动员(9月底前完成)。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引导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2.初步认定(10月15日前完成)。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工作中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做出初步认定。
3.调查核实(10月底前完成)。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委机关党委视情况可派人参加
。
4.上报预审(11月10日前完成)。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逐级上报委机关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机关党委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审。
5.讨论表决(11月20日前完成)。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6.上报审批(11月底前完成)。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机关党委集体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机关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查批准。
7.告知宣布(12月5日前完成)。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8.工作总结(12月8日前完成)。各党委、总支、支部对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常态化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机关党委。
对受到限期改正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整改。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进行相应的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1.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
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2.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其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机关党委审查后,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4.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严密组织实施。
1.抓紧安排部署。各党委、总支、支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办法,抓紧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2.抓好学习培训。各基层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各党委、总支要对所属支部进行专题培训,准确掌握政策和工作要求。各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专题学习,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3.强化工作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处置标准,严格处置程序,把握政策界限,稳妥慎重地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委群教办要加强指导,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展开,不定
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4.全面加强督导。委督导组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重要督导工作内容,开展专项抽查,对开展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督促整改。
5.加强信息沟通。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衔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员思想情绪和社会反响要及时反映。要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端正思想认识,正视存在问题,积极转化提升。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应对、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及时回应公众疑问,防止炒作,着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严肃工作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者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机关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合法权利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篇四: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
新潭小学党支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了认真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根据《水西街道深入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2015?1号)文件精神和党工委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按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认真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标准原则。定期民主评议党员,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把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2、立足教育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立足于教育转化,提高党员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依据党章作出处臵。
3、民主公开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增强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 1 -
4、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设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处臵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对其掌握的现实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
1、理想信念缺失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书面申请或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
(3)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
(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街道党工委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态度摇摆,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抵触;
(2)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放弃党性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员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 - 2 -
成不良影响。
3、宗旨观念淡薄
(1)服务群众意识差,缺乏群众感情,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呼声臵若罔闻;
(2)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
(3)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
(1)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
(2)在生产、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
(1)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2)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
(3)在选举、干部使用、评先选优、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
(1)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2)贪图享受,奢侈浪费;
(3)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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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臵。组织处臵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
1、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退。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本人拒不改正,不愿意接受党支部(总支)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
(2)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
3、除名。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组织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5年1月21日- 1月30日)。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及县委《关于印发黔西县深入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通字?2014?36号)的有关要求,支委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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