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21543872号 移动版
近日,石嘴山市中院审理了一起车辆起火的纠纷,车主要求生产厂家、销售公司赔偿的诉求被驳回。
2015年8月3日,伍某将轿车办理手续转让给关某后,2016年3月10日22时30分许,此车停放在小区门前停车位时,该车辆发动机舱内马达附近起火。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静电、雷击、机械故障、人为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不可以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关某认为涉案车辆起火是因车辆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故诉至法院要求生产厂家、销售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就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缺陷问题,关某并未举证证明。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涉案车辆起火原因具有不确定性,关某以该认定书推定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缺乏相应依据。故判决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关某不服判决,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关某上诉,维持原判。(张建兴 马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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