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22043996号 移动版
质量不合格 打入“黑名单” 我省试行农产品“红榜”和“黑名单”制度,与省市农业扶持项目挂钩
■ 本报记者张倩
12月6日,记者从省农委获悉,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我省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试行农产品“红榜”和“黑名单”制度,倒逼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水平。
逐步纳入“榜单”范畴
“建立‘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提高诚信意识,有利于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形成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水平。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人刘强介绍,当前重点对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平台生产经营主体、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具体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收购贮运企业;畜禽养殖和屠宰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规划,力争“十三五”末,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条件的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率先纳入”红榜”和“黑名单”管理。 “红榜”和“黑名单”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得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明确“红黑榜”执行标准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试行)》中明确了“红榜”和“黑名单”的执行标准。
“红榜”执行标准为:新获得省级以上的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荣誉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等体系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近3年以来参与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并通过验收(命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近3年每年接受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2次以上,检测结果均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黑名单”执行标准为: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改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国家违禁药物、有意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检验报告、产地证明,或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荣誉、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与农业扶持项目挂钩
“‘红黑榜’不是永久性的,都有一定时间期限。 ”刘强告诉记者,“红榜”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列入“红榜”的企业,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红榜”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被评为“红榜”企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之日前20日内,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以书面形式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报省农委质监处。省农委质监处审核后认为整改到位,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若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纳入“黑名单”,延长期限1年。另外,在有效期内,“红榜和“黑名单”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自动从“红榜”和“黑名单”中解除。
据悉,“红榜”和“黑名单”管理与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红榜”的单位,采用项目安排优先、政策倾斜等奖励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扶持项目。同时对于纳入“黑名单”单位的信息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利用信息实行互享,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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