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030844900号 移动版
千龙网北京3月7日讯 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京(海)质监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市合力永兴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CBA814厂用隔爆型摄像仪案,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为京质监转字[2016]第(C155)号《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转交单》。北京合力永兴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生产的CBA814厂用隔爆型摄像仪,在2016年四季度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检验,隔爆接合面项目不符合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Q/MGHLX0005-2013《CBA814系列厂用隔爆型摄像仪》标准,依据《2016年北京市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向北京市合力永兴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北京合力永兴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该批产品共生产6台,售出4台,产品从库房中抽样2台,产品的成本价格:580元/台,产品的销售价格:68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4080元,该公司得知产品抽查结果后主动在网上进行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
以上事实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北京市合力永兴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CBA814厂用隔爆型摄像仪,没收不合格的CBA814厂用隔爆型摄像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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