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071246052号 移动版
1、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
2、需要由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转给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告知消费者向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3、不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消费者及理由,将投诉信退回消费者。
办结时限: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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