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071946093号 移动版
本期看点
我区修订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工伤”判定大起底。
3·15视点聚焦
我区修订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新规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漫画源自网络
1.何谓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2.工伤认定
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我区修订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的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做出工伤认定,并对同一种职业病不再依据病情发展的不同程度另行做出工伤认定。
职工确诊为职业病后,应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以工伤职工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
申请复查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并且年度内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以复查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以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如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进行调整。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部分信息据 《工伤保险条例》
供稿:马哲
整理:王瑞
本期监制:马哲/版面设计:王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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